新的《年度考核办法》出台 呈现五大亮点

2017-11-03 15: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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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事关教职工的岗位聘任、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工资发放等,每位教职工都非常关注,学校也一直非常重视。为更好地科学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日前,学校下发了《广东财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粤财大〔2017〕115号),同时废止《广东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粤商院〔2005〕129号)。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除了文字更精简、表述更规范、各单位考核自主权更大、更符合当前学校的办学实际外,还呈现五大亮点。

亮点一,考核时段更为科学。新《办法》考核时段从原来的学年度改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与学校和各单位的工作要点、财务预决算保持了一致。这一变化,也更方便教职工做好个人的发展规划。

亮点二,考核内容更重实绩。两个《办法》考核内容均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新《办法》将工作实绩的比重从原来的30%提高到40%。这一变化,有利于真正做出实绩的教职工在考核工作中得到充分肯定。

亮点三,考核优秀名额更多。原《办法》优秀比例为单位在编在岗人数的12%,新《办法》优秀比例提高到本单位参加考核教职工总人数的15%。另外,外派工作的,派出期间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或表彰可确定为优秀,优秀名额单列;获服务单位表彰的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考核工作小组确定。这一变化,可以使更多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获得“优秀”。

亮点四,考核定级更加严格。新《办法》规定,对于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另外,对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的,考核定为不合格。这一变化,将更好地督促大家遵规守法、爱岗敬业。

亮点五,考核程序更为完善。新《办法》除了规定“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以向学校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外;还增加了“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条款。这一变化,使教职工多了一个维权的途径。

新《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可以预见,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全校各单位的人事管理,激励鞭策广大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为个人的发展进步付出努力,也为学校的发展进步作出贡献。

作者/通讯员:黄晓山 | 来源:人力资源处 | 编辑:伍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