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被批准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2007-05-31 14:33:13

近日,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学位办[2007]28号),我院被批准成为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实现了专业学位零的突破。至此,我院已成为具有硕士科学学位、硕士专业学位、学士学位、法律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等多种学位授予权单位。

新闻来源:研究生处

作者/通讯员:研究生处 | 来源:暂无 |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