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报就民法典分编草案采访全国政协委员、我校法学院教授鲁晓明

2018-09-19 14:33:55

原标题: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备受关注 个人信息权入编是一大创举

人格权是关系到个人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民事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近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在全国人大网上征求意见,这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其中,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备受关注。

人格权编有哪些亮点?为何最初并没有独立成编入典?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鲁晓明。

人格权编单独成编有争议

人格权是单独设编,还是由民法总则自然人一章和分编中的侵权编加以规定,学界一直有争论。有部分学者认为人格权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进行保护,就没必要再将人格权单独设编。德国、法国等国都是用侵权法保护人格权。

而以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一级教授王利明为代表的学者们则主张人格权单独设编。原因是民法总则只有3个条文规定人格权,远远不够。再者,侵权责任法更多的是消极保护,是侵害发生后才能进行保护,而权利更多应该从正面起宣示作用;再者,人格权单独成编也是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发展的需要,如今,网络谣言、“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现象层出不穷,而网络空间“侵权易、维权难”的问题严重,亟须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格权立法。

鲁晓明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在民法典中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编的提案》,他的理由是,“这是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要求”。另外,从立法层面来看,鲁晓明认为,在民法典中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编,是实现人权保障和人格尊严保障的有效途径,也是解决我国社会问题的需要。在现代社会,已出现诸多人格权纠纷,不少还属于新型、疑难的案件,如个人数据保护案件、人工胚胎案件等,都需要民法典予以回应。

鲁晓明认为,对人格权单纯地进行消极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不能正面倡导人格权尊严、难以揭示人格权内涵、缺少人格权行使和利用规则等,从逻辑上来说,没有人格权编的民法典也不全面。这次国家把人格权编独立成编,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举措。

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专门作出详细的规定

2017年12月,一篇名为《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在社交媒体上传开。事情的起因是一位360摄像头用户发现自己的生活“被直播”了。该篇文章的作者称,一些使用了360智能摄像头的用户发现自己在餐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的活动被放在了公共平台直播。经网友、媒体人的转发报道,2017年12月20日,360公司宣布永久关闭水滴直播平台。

对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专门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是人格权编的一个亮点。鲁晓明说,这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尤其是个人信息权,在民法典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国外包括德国的民法典都没有个人信息权的规定。

隐私权方面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就对侵权的行为做了界定;再者把隐私界定为“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鲁晓明说,这样规定就能明白隐私到底是什么,就有了可操作性。

民法典分编草案的第813条至817条对个人信息权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是个很大的创举。鲁晓明说,个人信息不等于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作为权利表述,这在我国民事法上还是第一次。

鲁晓明表示,现在立法所做的就是将大家达成共识的内容体现出来,先做个基础性的规定,至于具体哪些个人信息需要保护,专业细分上还要交给专门的立法。比如身份证号是否需要保护还在争论中,身份证号是每个自然人唯一的法定号码,在鲁晓明看来,至少将身份证号不加限制地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是没有必要的。不过,民法典的定位是稳步前进,这个方向是没错的。

明确规定性骚扰侵权人须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分编草案第79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鲁晓明说,2005年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对于性骚扰侵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不全面,也没有明确规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在民事基本法上找不到有关性骚扰的法律规定,而此次,民法典分编草案终于对性骚扰侵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有了明确和针对性的规定。

为法律适应时代变化和进步留出了余地

在我国,个人没有权利放弃自己的人格权。民法典分编草案第775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人格权具有专有性,不过,下句也很重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为未来人格权的进步打下了伏笔。比如美国法律允许某些领域的人,如明星或公众人物,可以将其隐私权让渡出来有偿利用,以获取商业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人格权不可转让,但如果未来有特别法根据人格权商业利用的客观需要,允许某种情况下人格权进行商业利用也是可行的。“不管怎样,这样的规定为法律适应时代变化和进步留出了余地。”

其实,第787条关于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的规定,就是特别法规定的内容进入了民法典的例子。鲁晓明说,此前,器官捐赠仅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专门性法规中有一些规定,民事基本法上并无涉及。第787条将特别法中成熟的内容吸纳进来,上升到民事基本法的高度,这是一个进步。

公众人物与一般大众的隐私权要有区分度

目前,民法典分编草案正在征集修改意见,鲁晓明建议:一是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关系要处理好,目前两者有较多重叠之处,应该有更大的区分度。

二是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应该更细致,个人信息应该分层次,不同层次的信息保护程度也应有差异。

三是公众人物与一般大众的隐私权应该有所区分,公众人物和官员的隐私权范围要狭窄得多。

四是要更多地反映前沿性研究成果,更具前瞻性。鲁晓明表示,民法典一旦编撰好,就要有足够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等应考虑进去,尽量把最新研究成果在民法典中体现出来。

(人民政协报2018年9月18日 链接:http://epaper.rmzxb.com.cn/index.aspx?date=2018-09-18&verOrder=12&banzi=11&paperType=rmzxb)

作者/通讯员: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报 | 编辑:蒋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