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一篇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人的个人财产。该案是截至目前全国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
索赔金额3000万?不告报社告记者?富士康这种把矛头直指记者的行为,在法律上允许吗?受理本案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至今保持沉默。记者采访了广东商学院民诉法教授张晋红。她表示,起诉是公民和单位的权利,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只要符合这四点要求,法院就可以受理案件。
同时,张晋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因此,张晋红表示,王佑和翁宝应该迅速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交“与新闻单位为隶属关系”、“两篇报道是履行职务形成”的证据,要求法院变更被告。
虽然张晋红认为法院的受理没问题,但不认同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的行为。“法院受理案件只需要考虑程序问题,但在裁定诉讼保全时,必须审查实体问题。”张晋红指出该案中的作者写稿行为是履行职务形成的。“很明显,如果真有侵权事实,责任人应当是报社,而不是记者。”但法院在明知此案的责任人不是两名记者的情况下,仍然查封了他们的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既然不由他们承担责任,查封行为就是错误的。”
普通人都能想到,富士康的“狮子大开口”几乎不可能得到法院完全支持,但富士康为什么还要提出天价索赔?广东省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表示,富士康利用了名誉权官司有关诉讼费用的特殊规定。虽然中国诉讼费的收取的一般原则是按标的额,主张得越多,诉讼费就越高,但名誉权官司例外,按广东省法院的规定,立案时只按50元预收,等判决出来后才按判决金额比例收取。“当事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滥用诉讼权,漫天要价,以达到震慑记者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