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孔武:影响香港政党现象发展的几个因素

2007-09-11 14:3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计的政治体制没有涉及政党在特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然而《基本法》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都由普选产生,规定了香港居民享有言论、结社等自由,后者使香港政治团体得以公司或社团形式注册成立,前者激励了香港政治团体向政党演变,争取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都由普选产生时掌握香港管治权。在实践中,立法会和地方议会的直选议席增加使得政团的角色变得更为重要。在政治民主化程度提高的同时,香港居民的政治民主化的诉求越来越高,甚至某种程度的民粹主义有所抬头,再加上特区政府施政缺乏经验,致使香港行政与立法之间关系不顺,出现过分政治化倾向,政府的治理能力和香港的稳定和繁荣受到挑战。香港政党现象的健康发展有赖于选民和各政治团体需要建立国家认同、政府体制和选举制度的共识,在“一国两制”的法律框架中,香港的政党现象发展趋势取决于如下几个因素:

第一,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制度和法律安排。中央政府对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有实质任命权,切实保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因此香港不可能演变成类似独立国家的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二,《基本法》确立了香港政权组织形式为“行政主导”体制,政治团体的活动不得问鼎政权,不得改变“行政主导”的政府体制。“政党”可以通过选举进入立法会,对政府的施政产生影响,但却不能执掌特区最高权力,不能参与行政长官的决策。《基本法》确定了立法会有权就任何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因此,立法会具有凝聚民意的功能。民意、政党、立法会、行政机关之间的复杂关系形成了政党的活动空间。

第三,政党制度化的程度较低。香港立法会分区直选目前所实行的是比例代表制,小政团有生存的空间,不排除有新政党出现的可能。无论从党员、政治人才的数量,财政收入和开支的规模,以致政策研究水平来看,香港政党仍处于一个低度发展的水平。香港的“政党”即使是最大的亦只有几千多人,很多政治团体的会员数目只有几百人。政党制度化程度较低体现在党派间竞争型态和竞争规则的非稳定性。

第四,良性选举文化和政党文化有待建立。民众政治态度决定了政党的发展需要循序渐进。香港的大部分市民对选举制度不很熟悉,缺乏经验,这必然要有一个逐步接受、学习和习惯民主选举的过程。“政党”在选举中并不具有主导地位,民众认同度较低,“政党”的正当性不足。

作者/通讯员: | 来源:南方网理论频道2007年6月27日 |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