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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金案是法学界争议较多的一个典型案件,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9月29日下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国斌作客我校,为法学院研究生作题为“刚果金案与若干重大法理的澄清和解决”的讲座。
朱国斌首先就“刚果金案”的起始、复杂性、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简单说来,‘刚果金案’就是刚果共和国和中国中铁(香港)有限公司上诉美国FGH公司,但因为牵涉大陆、香港法律的异同等问题,这个案件又相当的复杂。”他结合《基本法》,主要从法律主权、绝对豁免权、人大释法这三个方面阐述了案件的错综复杂和特殊性。“值得注意的是,‘刚果金案’是香港回归以来法院首次主动提请人大释法。过去3次人大释法包括99年居港权、04 年特首及立法会选举办法及2005年补选特首任期均由特区政府或人大主动提出释法,从未由终院主动提出释法。”
经过人大释法,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于2011年9月8日就刚果金案作出最终判决。判决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结果,表明香港特区法院对“刚果案”并无司法管辖权。谈及该案的影响时,朱国斌总结道:“很多学者批评中央政府的干预,认为这样的判定没有尊重香港高度自治和《基本法》。但从好的方面看,它是一国两制条件下陆港两地法律体系相适用的一个检验和认可,也促进了陆港法律体系的完善,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