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云访谈 |对话鲁晓明,民法典如何让老人“以房养老”心不慌?

2020-05-29 14:45:51

7编加附则、1200多个条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时代即将到来。

法谚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号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未来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典。

民众的生活未来会因为这部法律发生何种改变?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他所带领的广东财经大学老龄社会法治问题研究院正在系统研究老龄社会的法治问题。

广州日报: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您认为民法典草案的哪些新增规定体现了“立法为民”、以人民为中心?民法典草案鲜明时代特征在哪些法条得到了体现?

鲁晓明: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五章系统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比如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等,这些权利在此前的法律中也都有相关规定。

在民事权利方面,民法典草案增加了新内容。比如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未使用“个人信息权”这个词,这也表示个人信息在法律规定中被当成重要利益来对待。民法典草案还提及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这都是此前的民事法中未曾提及的。这些新内容紧紧跟随网络信息时代发展的脚步,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体现了国家“立法为民”的理念。

广州日报:民法典草案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在现实中可以解决哪些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否出现执行难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倾其所有为子女买房的老人来讲,如何保证他们“老有所居”?

鲁晓明:居住权不是新型的权利,它在古罗马的时候就有。当时立遗嘱人在安排身后事时,要平衡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当立遗嘱人把房子留给一部分继承人时,还要考虑其他继承人的居住问题。所以为平衡继承人的利益,将所有权给一部分人,另一部分人则获得居住权。这也是古罗马创设“居住权”的动机,此后德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制度。我国民法典草案借鉴居住权这一古老的权利,是基于物尽其用、房屋多元利用的现实需要,居住权为房屋权利的切割提供了更多选择。

比如一部分孤寡老人缺少养老资金,但是有一套房。但如果他将房子出售,尽管能够筹措到养老资金,但会面临无房可住的尴尬。如果要兼顾居住和获得资金的平衡,他可以以较低价格出售房产,然后设立一个居住权。在得到资金的同时,他还可保留房子的居住权。购房者只能在老年人百年后实际行使房屋的使用权。老人由此可实现对房屋的“多元利用”,那些无法承担高房价、同时不着急入住的购房者便可购买这类房产。买卖双方都多了一种选择。

父母倾其所有为子女买房,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这种方式在民间非常普遍,但其中有诸多风险。其中一大风险来自于子女离婚,一旦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非子女一方,出资购房的老人在所购房子上便没有任何保障。

还有一大风险便是子女早逝或者不孝。按照法律规定,如果配偶去世,夫妻关系自然解除,已经不再具有姻亲关系的儿媳妇对公公婆婆并没有明确的赡养义务,女婿对岳父母同样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老人也会面临居住的难题。

民法典草案规定居住权就为老人提供了多一种选择,比如老人为子女买房,可以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老人自己可以保留居住权。居住权作为物权需要以登记公示方式进行确认,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此知情,负有不得侵害老人居住权的义务。我认为,执行难的问题不太可能会出现,因为居住权人通常对居住权的约定年限是清楚的,公示登记也是明确的。

如果居住权没有约定年限,而是近亲属之间基于特定关系而产生的居住权,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居住权的年限是居住权人终生。在居住权人死亡后,他对于房屋也就不再使用了,因此,关于居住权的执行不会成为问题。

广州日报:民法典草案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意味着,社会化的家庭养老或将成为未来养老产业的新方向。这个规定有何现实意义,在实践中是否还需要更细化的规定?

鲁晓明: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对遗赠扶养协议有相关内容,这并不是民法典草案的首创。在《继承法》第31条就有规定,不过扶养人主要限于自然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民法典草案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不再将可以签订扶养协议的组织限定于集体经济组织,这有利于创新养老形式,增加养老选择,为老人通过与专业养老机构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解决养老问题创造了条件。

遗赠扶养协议是中国比较独特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经过《继承法》多年的实施,已经证明可以提供给老年人更多养老选择。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遗憾的是民法典草案只有一个条文规定,不够具体。我认为还应该有更多条文,把实施效果明显的司法解释吸纳进来。

扶养协议有点类似风险投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是基于所履行义务与可获得财产的预期,然而,自然人的寿命是不确定的。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容易使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彼此充分信赖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签订以后,双方的信赖关系也可能发生改变,这种问题非常普遍。按照协议, 组织或个人要先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而财产的遗赠需要以遗赠人的死亡为条件。这将延伸到一个问题,当协议双方彼此不信任时,当事人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在协议解除情况下,又如何平衡双方关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有详细的规定。实施的也很成功。但很遗憾,这些规定没有被吸纳到民法典中来。因此,民法典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才能具有好的可操作性。

广州日报:民法典草案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这点会否推动在社会层面达成一个共识,并倒逼机关、企业、学校制定相应的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如何?

鲁晓明:关于性骚扰的内容是民法典草案所增加的新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我认为,这个规定确有意义,是时代进步的标识。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可执行性问题,主要是如何界定比较难。在产生纠纷时,一方认为是性骚扰、而另一方认为是玩笑的情况并不少见,既要保护受害人,又要不枉责无辜,这并不容易。因此需要配合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来明确判断标准。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已经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意味着,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性骚扰已经是有关组织的法定义务。这显然会促使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采取有力措施预防职场性骚扰。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龙锟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 龙锟、杨耀烨
广州日报全媒体视频记者 龙锟、李凡丁
广州日报全媒体视频编辑 刘宇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刘影

(广州日报2020年5月27日报道,链接https://www.gzdaily.cn/amucsite/pad/index.html?from=timeline#/detail/1277338?site4&column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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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员:龙锟 杨耀烨 李凡丁 | 来源:广州日报 | 编辑:蒋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