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李步云:逐步完善乡村基层自治法律

2018-07-16 20:38:19

今天听了一上午的会,看了展览,深有感触,有新的启发。
一是今天的题目“全国乡村治理”是不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究竟是怎样的?党中央非常重视专家的意见,通过各种渠道征求专家的意见。我提了三点建议,其中一条是什么叫作法治国家,我建议应该有10条标准,即人大民主科学立法;执政党依法依宪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自治;法院独立公正司法;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弘扬法治文化;运用法治保障人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10条标准基本上概括了法治国家的内容。
二是必须要立良法,法律必须做到真善美,不好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立法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那种认为“法律体系已经健全了,今后的问题是执法的问题”的观点是不对的。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后来又写进了宪法。党的十八大为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主要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统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一百多条新举措,体现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是我认为所谓法治政府,也就是说政府不能管得太多,不能什么都管。社会组织要与政府的职能分开,根据这个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社会的概念,这是新的概念。社会组织包括企业组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业组织等等,其中最大的一块就是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居民和村民委员会都是有法律规定的,这是上了宪法的,城乡基层组织也是社会组织的范畴。我们现在讲的农村基层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内容。“三农”问题是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的发展,农村的建设和农民生活的改善都要依靠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组织发挥积极作用,调动农民的创造性,从而最终解决“三农”问题。
四是法治社会要体现八个要求,根据政社分开的原则,应当充分保障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充分健全社会组织的凝聚力,充分体现社会组织各种规章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权威。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不能直接作为司法机关判案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判案的参考。例如违反了组织的规章制度,成为办案参考的因素。
五是要正确处理好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社会组织中的首长和村委会的领导人有治理的权力。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是重要的关系,社会组织的权力和社会成员的权利也是重要的关系。为什么需要权力?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权利而存在的,否则就没有意义了,这就涉及监督的权利,社会权力不能乱用,否则就涉及腐败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到村务公开,清远设置了理事会,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律师、公证处、法律援助处、社工等等提供帮助,健全基层法律组织,惠州的惠阳成立了村民法律顾问,法律副校长在广东基本上推广开了。湖南郴州已经在试点,但是没有全国推广开。广东应该全面覆盖,因为这一制度非常好。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矛盾,很有好处,也是中国特色的组织。弘扬法治文化,法治的宣讲、法治长廊等等非常的重要。法治社会包括基层治理,依法治国必须要建立法治社会。“三农”问题是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就包括我们必须建立乡村基层依法自治的制度,而且特别有意义。
六是清远的经验是党的领导,政府参与规划,市、县、乡都参与其中。社会自治不等于国家机关没有责任了,党没有责任了,不能这样理解,还要加强党的领导。清远市是有立法权的市,清远市应该搞乡村基层依法自治的清远模式,由人大通过,在全市推广。现在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比较困难,国家给了立法权。应该将“乡村基层依法、自治”进行立法,然后推广到全国。
七是建议把“乡村基层治理”改成“乡村依法自治”清远模式。清远的经验很全面,很值得推广,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把清远的经验好好梳理总结,例如清远的农村综合改革的积极作用,乡村基层依法自治清远模式如何创建等。可以写本书介绍经验是如何积累的。同时,我赞成将党的组织下移,下放到最基层,我把这作为第一条。再加上,如何自治?如何依法等等,将这一套条理化、理论化。

(法制日报2018年7月14日刊载法学院李步云教授在“全国乡村基层治理清远实践”成果研讨会上所作的主题发言《逐步完善乡村基层自治法律》,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80714/Articel07002GN.htm)

作者/通讯员:李步云 | 来源:法制日报 | 编辑:蒋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