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为老年人就业提供平等法律保护

2019-03-15 11:40:25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鲁晓明

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多,老龄化速度快,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重。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我建议,在立法规划中增列《老年人平等就业法》或修改《劳动法》,设专章规定老年人就业权,为老年人就业提供平等保护。

第一,老年人身体力行地发挥自身潜力,通过劳动报酬满足自我需要,是其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但由于没有专门法律保障,目前我国老年人就业面临多重障碍,得不到劳动法保护。此种状况,不利于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

第二,发挥老年人自身潜力的需要。老年人有长期工作阅历积累,在知识、技能和经验上具有巨大优势。许多人在退休以后,无论身体机能还是精神状况均处于工作适龄状态,仅因年龄而被排除在劳动市场外,是资源的巨大浪费。专业性人才就业准备周期长,此种浪费尤其明显。

第三,由于老龄化的快速发展,适龄成年人的赡养负担过重。我国家庭养老面临沉重压力,养老基金存在入不敷出的风险。释放老年人自身潜力,老有所为,能有效减轻家庭和社会的养老压力,促进代际和谐。

第四,积极老龄化作为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确立的老年人行动计划的重要目标,已成为国际社会应对老龄化的共识。老年人就业作为积极老龄化的重要实现手段,理应得到足够重视。

第五,国际上许多国家纷纷出台专门的反年龄歧视法,禁止老年人就业歧视。保障老年人就业权,是构建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必然需求。

基于上述原因,应尽快将《老年人平等就业法》列入立法规划,或在《劳动法》中设专章规定老年人平等就业权。具体而言,可从以下方面设计老年人就业权。

第一,明确规定国家实施积极老龄化政策,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知识、技能和经验,实现老有所为。

第二,将就业权规定为老年人不可剥夺的劳动权,老年人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样的劳动权利,禁止单纯依年龄将老年人排除在就业市场外。

第三,承认就业老人与其他劳动者同等受保护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劳动主体地位,在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最低工资保障、工资福利等方面进行同等保护。

第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老年人身心特点,制定老年人就业指导目录、引导老年人就业;构建弹性就业制度;老年人就业视情况减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平衡就业老人与非就业老年人利益,使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就业脱钩,确保就业老人社保待遇不因就业而减少,不因没有就业而增加;平衡就业老人与企业利益,不因赋予就业老人劳动者待遇而增加企业负担,减免就业单位与就业老年人同等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实施一定幅度的税收减免;平衡就业老人与年轻人利益,实施错位就业,既发挥老年人潜能,又不增加就业市场压力,不减少年轻人就业机会。

(记者 张君荣/采访整理)

(中国社会科学网2019年3月15日报道,链接:http://ex.cssn.cn/djch/djch_djchhg/jjxygsgs/201903/t20190315_4848359.shtml)

作者/通讯员:张君荣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 编辑:蒋晓薇